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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都市更新案件召開範圍內說明會、鄰地協調會及通知參加自辦公聽會,申請提供第三類謄本」之處理方式

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

本次修訂

一、 辦理緣起:
為配合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 條之1 等條文,自104 年2 月2 日起僅得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之規定;另依據內政部104 年1 月9日發布「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 點第6 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申請第三類謄本之樣態,特訂定本處理方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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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一、辦理緣起:
為配合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之 1 等條文,自 104年2月2 日起僅得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申請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之規定,特訂定本處理方式。

本次修訂

二、 辦理依據:
1.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 條。
2.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3. 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
4. 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或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有必要召開鄰地協調會之情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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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辦理依據:
1.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4 條規定。
2.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規定。
3.依「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規定。
4.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查或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有必要召開鄰地協調會之情形。

本次修訂

三、 申請資格:
申請人為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預定)實施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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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三、申請資格:
申請人為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

本次修訂

四、 辦理程序:
1. 申請人依第二點第1 款至第3 款情形辦理(自劃)更新單元所在街廓範圍內說明會、相鄰土地協調會及邀請相鄰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公聽會時,得檢具第五點書圖文件送本處確認申請人擬申請單元範圍及其相鄰土地範圍,經本處確認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該管地政事務所。
2. 申請人依第二點第4 款情形辦理時,本處將申請人擬申請單元範圍及其須協調之相鄰土地範圍函復申請人,並副知該管地政事務所。
3. 申請人應於發文日起6 個月內檢具上開本處確認申請第三類謄本之土地範圍函正本,依內政部「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 點第6 款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逾期請向本處重新申請確認範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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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依第二點第 1 款至第 3 款情形辦理 (自劃)更新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協調會及邀請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公聽會時,得檢具第五點書圖文件送本處確認相鄰土地範圍,經本處確認後函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知悉。
2.申請人依第二點第 4 款情形辦理時,本處將須協調之相鄰土地範圍函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知悉。
3.申請人檢具上開本處確認相鄰土地範圍函正本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五、 檢具書圖文件:
為確認申請人符合資格及(擬劃定)更新單元及其相鄰土地範圍,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供本處確認:
1.申請書:依本處所提供「為辦理都市更新案件申請第三類謄本申請書」提出本申請案。如非申請人本人親自申請者,應另填具「為辦理都市更新案件申請第三類謄本委託書」,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且須申請人簽名及蓋章,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且須蓋公司大小章)、申請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申請前6 個月內)。
3.都市更新單元圖(A3 橫式、比例尺1/1000、圖名:(劃定)臺北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為更新單元圖、以最新地形圖為底圖,並標示土地使用分區、更新單元範圍、鄰地協調範圍)。
4.更新單元建築物套繪圖(A3 橫式、圖面上分別標示出更新單元範圍,鄰地協調範圍、地號及鄰地各宗建築基地建照範圍等)。
5.更新單元地籍圖(A3 橫式,圖面上分別標示出更新單元範圍及鄰地協調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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