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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122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及編制表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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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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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更新企劃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與單元劃定、更新計畫擬定與檢討、更新策略規劃之推動與協調、更新基金運用與預算控制、更新事業經費補助、公共關係及公眾服務等有關事項。
二、更新事業科: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審議、核定、 監督管理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三、更新工程科: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管制與考核、推動整建維護規劃設計與施工、經管物業執行重建、整建與維護、地區公共環境改善及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等有關事項。
四、更新經營科:街區活化之策劃、輔導與執行、經管物業之利用與活化、公私合夥策略之推展及社區協力組織之經營等有關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務管理、研考業務及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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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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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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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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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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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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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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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次修訂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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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第 11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都發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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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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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都發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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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次修訂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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