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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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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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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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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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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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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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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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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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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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次修訂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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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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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都發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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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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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都發局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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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次修訂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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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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