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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法規共有 2 筆法條
一、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審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10、11條申請者)時,經審查不合規定者,以書面敘明補正事宜函請申請人依審查意見補正,第1次補正期限30日,第2次補正期限14日,補正次數以2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審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申請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19、29條申請者)時,比照第一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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