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推動臺北市老舊建築物更新,藉由補助方式誘導其增設電梯,以符高齡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生活需求,增進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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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電梯,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昇降設備規定及可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之昇降機。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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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10月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電梯,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之昇降機。 |
三、本作業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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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者,其申請人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推選之管理負責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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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作業規範申請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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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補助額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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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10月
六、補助額度: |
本次修訂
七、補助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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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10月
七、補助項目: |
本次修訂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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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5年10月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104年09月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向更新處提出申請: |
九、審查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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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申請人於發給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款,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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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5年10月
十、申請人於發給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電梯使用許可,或於取得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未檢送下列文件向更新處請領補助款,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104年09月
十、申請人應於取得電梯使用許可後三個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更新處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全,經依前點第四款規定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亦同: |
十一、依本作業規範獲准補助者,申請人應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更新處得視情況派員查核接受補助電梯之使用情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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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二、經核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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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5年10月
十二、經核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如已撥款者,申請人應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
十三、本作業規範所需補助款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並以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補助款於當年度用罄者,都發局得公告停止受理或移至下年度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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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規範所定書表格式,由更新處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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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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