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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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公益設施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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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週邊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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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公式計算獎勵容積,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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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相關法令規定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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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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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六之獎勵,取得黃金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八之獎勵,取得鑽石級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實施者並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且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供因綠建築所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法定工程造價之五倍保證金。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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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更新地區時程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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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規模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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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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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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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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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本基準第四點至第十二點規定給予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但經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程序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實施者依本基準第五(或六)點、第七點、第九點申請獲准獎勵且更新後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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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者,實施者應於申請時併同提出事業計畫構想,其內容應能提供豐富多元之公益及公共服務設施,補充當地不足之公共設施,改善都市環境品質;或引進產業活動,吸引國際投資及增加就業人口,為都市競爭注入創意,提升都市機能及經濟活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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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捐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時,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前全數一次捐贈繳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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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更新單元之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高強度者,其申請獎勵項目屬都市計畫義務性規定者,不適用本基準相關之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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