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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城更字第 10200012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為健全及加速都市更新審議作業,並依都市更新條例之授權及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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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一、新北市政府為加速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時效,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列事項,都市計畫、更新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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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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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一之規定。

本次修訂

四、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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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原則如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