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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出席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時之會議順利進行及會場秩序維持,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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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內設置簽到處,與會人員應先至簽到處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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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者應由負責人或派代表出席,不得僅由規劃團隊列席。 (二)實施者簡報說明除因案情複雜外,原則以不超過二十分鐘為限,簡報內容文字、圖片應清晰,並以白底黑字為主。 (三)簡報內容需涵括基地概況、規劃內容、陳情回覆、歷次專案小組及大會內容回覆及相關必要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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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情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陳情人需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欲發言者應先向工作人員登記順序及填寫發言單;非本人出席時,與會者需出具委託書,並由承辦人確認其身分。 (二)出席大會時,應先至旁聽席等候,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三)出席本會專案小組時,應俟主席裁示後於會中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四)陳情人發言時間每位以三分鐘為限,經主席同意或委員詢問指定回復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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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陳情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陳情人需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欲發言者應先向工作人員登記順序及填寫發言單;非本人出席時,與會者需出具委託書,並由承辦人確認其身分。 (二)出席大會時,應先至旁聽席等候,由工作人員引導進入會場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三)出席本會專案小組時,應俟主席裁示後於會中發言,陳述完畢並經委員詢問後離席。 (四)陳情人發言時間每位以三分鐘為限,經主席同意或委員詢問指定回復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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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議中除指定人員外,未經主席許可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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