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設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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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權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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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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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兼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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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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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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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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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為審議案件或處理有關爭議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前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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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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