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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02089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原名稱: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重建計畫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五條第一項重建申請之受理及審核事項有所依循,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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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規定,供民眾申請重建計畫案件加速重建計畫書之審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次修訂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為得依危老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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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二、申請危老條例重建案件適用範圍,應屬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為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本次修訂

三、依危老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建時,應由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都市更新處申請,並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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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三、依危老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應由新建築物之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本市受理申請案後,未核准前,前項所有權人以書面文件向本市主管機關申請撤回同意書者,本市主管機關得駁回重建申請。

本次修訂

四、依前點規定申請重建計畫之起造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本府公告之範本檢附重建計畫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更新處提出:
(一)重建計畫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申請書。
(三)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清冊及同意書。
(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建築線指示圖。
(七)地籍圖謄本。
(八)重建計畫範圍相關文件。
(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
(十)建築物配置及設計示意圖說。
(十一)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及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十二)申請危老重建計畫切結書。
(十三)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除合法房屋證明之外應檢附申請當日之登記謄本,第六款建築線指示圖需檢附八個月內之正本資料;其中合法房屋證明及建築線指示圖未取得者,應於時程獎勵屆期前一個月向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並於不違反第五點所規定事項者得具有時程獎勵資格。
重建計畫申請書及書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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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四、申請重建計畫之起造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本市公告之範本提出重建計畫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處)提出計畫書審查:
(一)重建計畫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申請書。
(三)適用範圍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五)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房屋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
(六)建築線指示圖。
(七)無涉法定空地重複使用檢討。
(八)重建計畫範圍相關文件。
(九)土地使用規定與建築物配置及設計示意圖說。
(十)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其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協議書及相關文件。
(十一)其他應載明事項。

本次修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
(一)同意重建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本府核准重建前,以書面申請撤回其同意者。
(二)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文件,於申請當日文件缺漏或檢附資料不符。
(三)申請重建範圍內之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
1.公辦都市更新範圍。
2.已向本府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範圍。
3.已申請「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獎勵」(簡易都更)者。
(四)第七點第二項情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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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五、重建計畫書內容及其建築物配置、設計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另重建計畫範圍使用分區、坐落位置及面積,須含以下圖表:
(一)基地位置示意圖。
(二)重建計畫範圍現況地形套繪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請清楚標示基地地號與建物門牌號碼)。
(三)重建計畫範圍地籍套繪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四)重建計畫範圍建築物套繪圖(彩印)。
(五)基地及周邊使用發展現況圖(以地形圖為底圖,並有現況照片、標明視角及四鄰通行道路)。
(六)基地面積檢核表。
(七)計畫範圍都市計畫現況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彩印)。

本次修訂

六、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者,依各容積獎勵項目之協議書規定繳交保證金及維護管理費。
前項保證金應納入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基金;維護管理費應納入各該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依第一項規定之容積獎勵項目,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以專章記載使用管理及維護方式,並於銷售廣告及買賣契約載明供買受人知悉,且納入產權移轉交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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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六、依危老條例申請容積獎勵應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該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危老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至第十條之容積獎勵,同時應依其協議書規定繳交保證金及維護管理費用等相關內容。

本次修訂

七、本府受理申請案後,經審查應予補正者,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
前項補正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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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七、本申請案件經審查應予補正者,本府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申請人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本次修訂

八、申請人應自核准重建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申請人於前項期限屆滿前三十天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同意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建照執照,而被駁回者,應於駁回日起三個月內重新申請建照,倘逾期未申請或再駁回者,原核准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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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八、申請人應自核准重建計畫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申請人於期限內敘明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本次修訂

九、重建計畫書之開發設計、建築配置、規模及量體,屬申請建造執照前之初步規劃及建築容積試算,不涉及詳細施工圖說。
計畫書內涉及都市計畫、消防、衛生、交通、環保、水利、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相關法令規定,應逕依重建計畫核准內容,洽本府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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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九、重建計畫書之開發設計、建築配置、規模及量體屬申請建造執照前之初步規劃及建築容積試算,未涉及詳細施工圖說,計畫書內涉及都市計畫、消防、衛生、交通、環保、水利、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相關法令規定,請逕依重建計畫核准內容洽本府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本次修訂

十、依危老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關申請建造執照之法令適用日依建築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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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十、有關建築開發申請建造執照之法令適用日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造執照範圍應與重建計畫範圍一致,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如變更重建範圍,應重新申請審核。

本次修訂

十一、原核准之重建計畫倘涉及重建計畫範圍、容積獎勵項目、容積獎勵面積或容積額度變動者,應依第四點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重建計畫。
申請變更原核准重建計畫之起造人、協議書之保證金或維護管理費額度,且無涉及前項規定事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向本府辦理變更完成:
(一)變更起造人應檢附:
1、重建計畫書核准函。
2、變更前、後之容積獎勵協議書。(無申請者免檢附)
3、原起造人應提供變更前及變更後起造人雙方協議同意之相關書面文件,且該書面文件完成公證程序。
4、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變更協議書保證金或維護管理費額度:
1、重建計畫書核准函。
2、變更前、後之協議書。
3、竣工圖說。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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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十一、重建計畫核准後,如需變更設計內容或變更起造人導致所申請之容積獎勵項目其容積獎勵面積、保證金、維護費用或相關候選證書等變更時,該容積獎勵視同無效。
如需變更起造人者,無涉及前項內容,原起造人應提供變更前及變更後起造人雙方協議同意之相關書面文件,且該書面文件應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完成公證程序,並檢附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提送本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十二、重建計畫書審查有疑義時,得由本府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研議,並由申請人配合準備文件資料及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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