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防災型都市更新建築物危險狀態評估事宜,以提昇居住安全,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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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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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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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協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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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視房屋健檢或專業鑑定機構勘查結果,提供下列申請協助辦理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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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六、前點之申請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下列方式提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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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6年03月
六、前點申請應於本要點公布施行日起一年內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都市更新團體會員大會決議同意後提出;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設立者,應與區分所有權人溝通同意後提出。 |
七、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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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未於第六點第二項之期限內申請既有建築物拆除、整建或維護者,本府主管建築機關得於必要時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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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公布日起施行,所需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如經費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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