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租金補助相關事項,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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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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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經本府核准拆除之建築物,並領得拆除執照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於領得拆除執照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執行機關申請租金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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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得拆除執照前已辦竣信託登記者,領得拆除執照當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委託人,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租金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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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租金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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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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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執行機關應發給租金補助,並依租賃契約之租賃期間核算期數後一次核發。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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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關得隨時對申請人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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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書件以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郵寄時間為收件日前三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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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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