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新北市推動都市計畫內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地價稅或房屋稅補貼相關事項,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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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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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拆除建築物,並領得拆除完成證明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執行機關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補貼。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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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得拆除完成證明前已辦竣信託登記且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者,領得拆除完成證明當日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後,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補貼。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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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補貼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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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算,且同一建築物所有權人以補貼二筆房屋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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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貼地價稅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後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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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貼房屋稅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於繳納當年度房屋稅後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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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執行機關應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執行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執行機關應駁回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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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書件以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郵寄時間為收件日前三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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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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