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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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縣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建築容積項目及評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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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其獎勵項目之性質以不重複為原則;經核定發布之放寬後總容積,即為該都市更新事業範圍申請建造執照時最大允許建築容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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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之公益設施除捐贈本縣由相關單位管理外,其自行管理維護者,應訂定公益設施管理維護計畫,併同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審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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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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