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都市更新會籌組及立案審查事項,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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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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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核准籌組都市更新會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核准籌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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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核准籌組案除有前點應予駁回之情形外,如有補正必要者,本處應敘明理由依下列規定通知發起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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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更新會經本處核准籌組後未立案前,如其實施範圍內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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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更新會發起人應依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處申請核准立案,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核准籌組處分失其效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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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更新會發起人申請核准立案,經本處審查認為成立大會不符前點第二項規定者,應通知發起人限期一百八十日內重新召開成立大會,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報本處續審;逾期未重新召開或報送續審文件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廢止其核准籌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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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更新會發起人申請核准立案之文件得補正者,本處應敘明理由通知發起人限期補正,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廢止其核准籌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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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市更新會籌組或立案範圍如因地籍分割或合併導致更新會名稱變動者,得經發起人或理事會逕行敘明理由,並檢送修正後之更新會章程、圖記印模、立案證書等涉及更新會名稱文件報本處備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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