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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會籌組及立案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0950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都市更新會籌組及立案審查事項,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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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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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核准籌組都市更新會之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核准籌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都市更新會發起人身分或人數,不符本辦法規定。
(二)未檢附經本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同意比率未達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三)與其他經本處核准籌組都市更新會實施範圍重複。
(四)與其他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複。
(五)與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建、開發或建築範圍重複。
(六)與已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造執照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範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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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核准籌組案除有前點應予駁回之情形外,如有補正必要者,本處應敘明理由依下列規定通知發起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一)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檢附之地籍圖、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非申請當日核發或非申請日三個月內謄本及其異動索引: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
(二)依「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檢討修正並檢附相關書圖:第一次補正期限為六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
(三)更新單元範圍經新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調整:補正期限為九十日。
(四)前三款以外情形: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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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更新會經本處核准籌組後未立案前,如其實施範圍內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核准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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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市更新會發起人應依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自核准籌組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並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處申請核准立案,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核准籌組處分失其效力。
前點之成立大會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二條及下列規定:
(一)開會通知單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證明確實送達會員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選任理事與監事及議決都市更新會章程,並作成會議紀錄。
(三)議決方式應以會員投票表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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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更新會發起人申請核准立案,經本處審查認為成立大會不符前點第二項規定者,應通知發起人限期一百八十日內重新召開成立大會,並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報本處續審;逾期未重新召開或報送續審文件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廢止其核准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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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更新會發起人申請核准立案之文件得補正者,本處應敘明理由通知發起人限期補正,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廢止其核准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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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都市更新會籌組或立案範圍如因地籍分割或合併導致更新會名稱變動者,得經發起人或理事會逕行敘明理由,並檢送修正後之更新會章程、圖記印模、立案證書等涉及更新會名稱文件報本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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