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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標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基府都設壹字第0970124512B號令發布

第 1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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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完整計畫街廓之定義如下:
一、以已開闢計畫道路為界。
二、以計畫道路、公共設施及保護區界線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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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都市更新單元,除本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劃定更新單元或另定單元劃定標準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臨街道路或街廓內相連接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相連接土地面積大於該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餘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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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應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但因計畫街廓過大或其他特殊因素確難一次辦理者,得依前條所定標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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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府未劃定為都市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第二條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該地之都市更新事業者,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基本條件之一,並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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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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