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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收費標準

新竹市府106年1月20日府行法字第1060022336號令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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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都市更新案件審查費,包括基本項目審查費及加計項目審查費如附表。
基本項目審查費,於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下簡稱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以下簡稱權變計畫)時,由都市更新實施者繳納之。
加計項目審查費,於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前,由都市更新實施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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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審查費:
一、 更新單元位於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更新地區。
二、 都市更新實施者為新竹市政府,或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設立之都市更新會。
三、 更新單元內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
四、由都市更新實施者或預定實施者申請,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預審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有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二)有放射性汙染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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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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