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有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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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新竹縣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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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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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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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議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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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議會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縣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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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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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議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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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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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議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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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議會為審議案件或處理有關爭議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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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議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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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審議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府國際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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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議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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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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