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及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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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依本基準辦理。但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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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條例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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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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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屬重建區段者,其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新竹縣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評估標準表(以下簡稱評估標準表)所列指標三項以上。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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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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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條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涉及重建及整建、維護方式時,整建、維護區段為一般建築物,則應劃定不同更新單元;整建、維護區段為經核定具歷史、紀念或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則可劃定為同一更新單元,申請基地規模並應以更新單元內全部面積計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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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更新單元範圍內經依法公告為古蹟、歷史建築或暫定歷史建築應予保存者,應劃為整建、維護區段。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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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更新單元為非完整街廓基地,以鄰接土地不造成畸零地情事為原則,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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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準所列事項,應於事業概要中載明;其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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