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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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辦法第四條申請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者,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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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辦法第五條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周邊公共設施,或捐贈經費予本府都市更新基金之容積獎勵者,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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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之整體規劃設計對於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建築設計,其標準高於都市計畫、消防、建築及相關法令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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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而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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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給予之獎勵如下,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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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更新地區時程之獎勵容積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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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新單元規模之容積獎勵者,依下列規定核給,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為上限,,但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得計入更新單元規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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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申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獎勵容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其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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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申請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辦理之容積獎勵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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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都市更新單元之土地使用分區已依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程序,由非都市發展用地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或由低強度變更為高強度者,其申請獎勵項目屬都市計畫義務性規定者,不適用本基準相關之獎勵。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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