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使更新單元之劃定依據明確化,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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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在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其他法規中訂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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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係指:除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外之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案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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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符合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應符合附表一所列狀況之一,其採重建方式處理者並不得有空地過大之情形,相關事項應於更新事業概要內載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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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之地面層建築範圍面積,依下列規定認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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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新單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空地面積得不計入更新單元範圍總面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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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定建蔽率依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認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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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件無涉及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文件,空地過大基地依附表二認定,應由建築師簽證確認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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