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計,特訂定本標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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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縣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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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將該等相關計畫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且其申請獎勵項目之性質不得重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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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其樓地板面積免計容積。公益設施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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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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