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使以重建、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進行居住環境改善及都市機能復甦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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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之範圍應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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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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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案補助金額由基金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重建、整建或維護案補助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申請總費用四分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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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獲准補助之事業其金額分二期撥款,由申請單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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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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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申請獲准之補助案件,未依核准補助計畫實施時,本府得要求改善或予以追繳補助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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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重建、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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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支應。依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本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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