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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免辦理變更事業計畫處理原則

嘉義市政府108年8月23日府都更字第1082609138號函訂定

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為簡化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內容得免辦事業計畫之變更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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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者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期間變更內容如附表所列項目之一者,得免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變更程序。
前項變更內容倘涉及建築及消防等相關法令者,仍應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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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依前點規定申請變更內容,致財務變更者,實施者應承諾費用增加部分由實施者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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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實施者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申請變更內容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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