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修訂
一、本府為審議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特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高雄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及變更之審議。 (二)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及變更之審議。 (三)有關權利變換相關爭議事項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本次修訂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更新業務之主管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聘兼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兼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
本次修訂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
五、本會應於開會前三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本次修訂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
|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土地管理機關、實施者或其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本次修訂
八、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八、本會開會時,與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
|
本次修訂
九、本會得視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之需要,由委員決議推派或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並調派幹事會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本會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九、本會得視審議事項或爭議處理之需要,由委員決議推派或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並調派幹事會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
|
本次修訂
十、本會設幹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員報請市長核派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主持幹事會議及處理本會會務;幹事九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薦三人、本府工務局遴薦二人、本府地政局、財政局、交通局及消防局各遴薦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十、本會設幹事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員報請市長核派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主持幹事會議及處理本會會務;幹事八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遴薦三人、本府工務局遴薦二人、本府地政處、財政局及交通局各遴薦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報請市長核派兼任,協助辦理審議作業。 |
|
十一、本會審議前,幹事會應就各該審議事項研擬審查意見,供本會討論及審議參考。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本次修訂
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1筆)
099年12月
十二、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本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
|
十三、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
十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