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府為管理本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依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特設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4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5 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6 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7 條
本會委員對於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開會及表決;應迴避而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令其迴避。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8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9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第 10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