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澎湖縣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使澎湖縣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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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本縣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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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ㄧ: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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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一所列補助項目,依下列規定之一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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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各款所稱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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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二點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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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准補助者,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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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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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府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未依核准補助之計畫進度實施時,本府得要求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府得中止補助或追繳補助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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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且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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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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