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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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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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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街廓,指四周為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圍成之基地,基地鄰接河川、永久性空地、非都市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該鄰接河川、空地、用地邊界得視同街廓邊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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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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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同一街廓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應臨接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所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寬度應達八公尺或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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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本府得徵詢該相鄰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願。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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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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