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及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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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基準獎勵後之建築總容積,其上限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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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其計算公式 F≦F0+△F1+△F2+△ F3+△F4+△F5+△F6+△F7。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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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及額度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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