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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及核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額度,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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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依本基準獎勵後之建築總容積,其上限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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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基準,其計算公式 F≦F0+△F1+△F2+△ F3+△F4+△F5+△F6+△F7。
F :獎勵後總容積。 F0: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5: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6: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F7: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前項△F6 及△F7 之計算如下: (一)△F6=△F6-1+△F6-2+△F6-3+△F6-4+△F6-5+△F6-6 (二)△F7=△F7-1+△F7-2+△F7-3+△F7-4+△F7-5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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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評定基準及額度依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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