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受理及審核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條重建計畫,爰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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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重建時,應檢具申請書、重建計畫,以及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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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府受理重建申請案後,未核准前,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有權人以書面文件向本府申請撤回委託及同意,並副知起造人者,本府應通知及限期起造人撤回重建申請;逾期未撤回者,自撤回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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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始得核准重建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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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點保證金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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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其範圍內土地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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