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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連江縣政府105年11月15日連工都字第1050048626號令發布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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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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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街廓,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基地鄰接河川、永久性空地、非都市發展用地、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該鄰接用地邊界視同莽示廓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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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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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以完整街廓為原則,於同一街廓內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應臨接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所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之覓度應達八公尺或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更新單元面積以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經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經政府機關取得所有權並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得計入前項更新單元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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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條例第十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非完整街廓時,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辦理都市更新為原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非完整街廓時,應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
若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本條例第十條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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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一)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二)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害,亟需重建。
(三)高氣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污染建築物,經本府認定有危險之虞,應立即折除或應予修繕補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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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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