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特訂定本基準。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二、都市更新單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劃定相關事項,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三、本基準所稱街廓,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基地鄰接河川、永久性空地、非都市發展用地、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該鄰接用地邊界視同莽示廓邊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四、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五、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以完整街廓為原則,於同一街廓內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應臨接計畫道路或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其所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之覓度應達八公尺或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更新單元面積以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經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六、依本條例第十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非完整街廓時,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辦理都市更新為原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非完整街廓時,應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七、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全部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核准者,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規
讀取中...
|
八、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法規
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