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受理民眾申請重建計畫案,為加速申請及審查流程,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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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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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建築物,除依本條例規定免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外,應由申請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第三條規定,取得下列文件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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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第3 點之函文內容得記載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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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申請重建時,應檢具申請書、重建計畫,以及下列文件,向本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申請審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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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受理重建申請案後,未核准前,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所有權人以書面文件向本府申請撤回委託及同意,並副知起造人者,本府應限期通知起造人撤回重建申請;逾期未撤回者,自撤回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視為撤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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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造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申請容積獎勵者,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繳交保證金,始得核准重建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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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保證金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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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准之重建計畫,其範圍內土地不得重複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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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建計畫經本府核准後,將一併檢送相關資料至本縣地方稅務局,逕依本條例第八條辦理稅務減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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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建計畫書審查有疑義時,得由本府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研議,並由申請人配合準備文件資料及列席說明。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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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流程未規定之事項,依本條例及其授權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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