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第 3之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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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價稅 |
第 15 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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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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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之3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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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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