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節 管轄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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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三節 當事人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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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四節 迴避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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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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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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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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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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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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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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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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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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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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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七節 資訊公開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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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十節 聽證程序 |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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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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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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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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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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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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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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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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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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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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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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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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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陳情 |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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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 並說明其意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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