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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一00一四六三七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一0一0一三六五二六號令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訴願事件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
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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