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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法規共有 113 筆法條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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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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