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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法規共有 28 筆法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 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相關法規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財產基準以下之家庭或個 人為限。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 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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