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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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次修訂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應符合下列要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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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7月第 2 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第一類謄本,應符合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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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依前條第二款報請內政部同意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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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第二條之資料時,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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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得向戶政或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取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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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依本辦法取得資料檔案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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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次修訂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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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7年07月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