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權利估價 |
第 125 條
利變換前為區分所有建物者,得以全棟建物之土地價值比率及建物價值比率,分算各區分所有建物房地總價之土地權利價值及建物權利價值,公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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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條
權利變換前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使用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且其基地總價值低於區分所有建物坐落基地之素地總價值者,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權利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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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條
權利變換前之基地未建築使用者,以素地價值推估其土地權利價值。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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