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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九九0一一九六八一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

第 16 條

一宗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一人所有,其有顯明界限者,應分別計算之,界限不清者,仍作
一宗計算,按各所有人權利價值大小註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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