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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60010181號令修正發布第 4、6、34 條條文;增訂第 4-1、11-1、32-2、38-3 條條文;刪除第 28-1 條條文;並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 18 條

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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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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