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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畸零地係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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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地界曲折之基地,係指基地界線曲折不齊,或基地線與建築線斜交之角度不滿六0度或超過一二0度或基地為三角形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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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建築基地寬度與深度未達左列規定者,為面積狹小基地。但最大深度不得超過規定深度之二倍半。
一 未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左列規定: 二 實施土地分區管制規則之地區,依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其餘未規定最小寬度及深度之使用分區,除保護區、農業區外,依照第一種住宅區。 三 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臨接交叉角之建築基地,如側面依規定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寬度應依前項規定加三.六四公尺。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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