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執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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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請實施者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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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實施者申請後之辦理程序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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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應處理事項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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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另定補充規定。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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