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以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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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對象,以主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都市更新事業之下列政府機關(構)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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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參與投資項目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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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資申請程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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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資計畫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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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資回收計算原則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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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回收時機:由申請單位提報本基金管理會同意。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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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資金運用監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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