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90年2月8日台內營字第9082306號函

更新會會員大會、九二一區權會決議比例疑義

震災社區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召開會員大會與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重建因主體不同,不得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之1第1項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規定。

震災社區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召開都市更新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之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得否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

按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條文,係就都市更新會之會員大會於辦理一般或特殊事項之決議時,其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所為之規定;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條之1第1項條文,則係就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而辦理原地重建或修繕補強者,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是否重建或修繕之決議時,其出席人數與決議比例所為之規定,二者之主體不同,並不得適用。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