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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7年03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405號令

核釋九二一震災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九二一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估列管之高氯離子建築物均屬耐震不足,得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重建。

核釋九二一震災張貼紅色標誌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及高氯離子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訂定意旨,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九二一地震受災區建築物危險分級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估列管之高氯離子建築物均屬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重建。另前揭列管之合法建築物於本條例施行前已拆除且未完成重建者,亦得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重建。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