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案決議事項同意比例認定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條例僅就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作特別規定,並未排除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與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十條但書規定執行疑義案。
查旨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僅就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一項作特別之規定,並未明文排除旨揭辦法第十條但書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如由本部逕依貴會意見,以本部函釋予以排除,係為上開條例條文所無之規定,有違法律保留之原則。是以,本案不宜由本部統一解釋,建請貴會視實際需要儘速修正上開條例條文,以應實需。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業於95年2月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