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文共16點
本次修訂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使新北市城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支出有所遵循,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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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11年08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使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105年06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使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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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三、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其整建維護項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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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6筆)
111年08月
三、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其整建維護項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105年06月
二、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104年06月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102年11月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101年12月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100年03月
二、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如下: |
本次修訂
四、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ㄧ,並向本局提出補助之申請,其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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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11年08月
四、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並向本局提出補助之申請,其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105年06月
三、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04年06月
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00年03月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次修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敘明理由逕予駁回其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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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11年08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 |
本次修訂
六、申請人申請附表一所列補助項目時,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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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11年08月
六、申請人申請附表一所列補助項目時,其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05年06月
四、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一所列補助項目,依下列規定之一
104年06月
四、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一所列補助項目,依下列規定之一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102年11月
四、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依下列規定之一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100年03月
四、非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申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次新增
七、依第六點辦理整建維護補助者,本局應依下列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後仍不符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報本局者,駁回其申請: (一)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申請者: 1、涉及補助計畫書圖修正、同意書內容疏漏或誤植、程序瑕疵、檢附資料未齊全或有誤等事項須補正者,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九十日,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四十五日。 2、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者經審議後: (1) 經爭審會審議後,應於會議紀錄發文日次日起九十日內,依審議結果修正完成並提請續審;期間屆滿前,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第一次展延期限為九十日,第二次展延期限為三十日,並以二次展延為限。 (2) 經爭審會審竣後,應於會議紀錄發文日次日起九十日內,依決議修正並報請本局核定。 (二)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應依本條例及新北市都市更新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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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八、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相關書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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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11年08月
七、前點之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05年06月
五、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04年06月
五、前點各款所稱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00年03月
五、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本次新增
九、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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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本要點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費及實施工程費;其金額由爭審會及本局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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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6筆)
111年08月
八、本要點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費及實施工程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105年06月
六、第二點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104年06月
六、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102年11月
六、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101年12月
六、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100年03月
六、獲准補助之事業其金額分二期撥款,由申請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本次新增
十一、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每案以補助一座昇降機為原則,補助費用以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另因增設昇降機,須將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依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申請繳納代金方式辦理並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者,每案本局得另行核給所繳代金之百分之四十五之獎助金,並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每案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計入補助額度,獎助金與補助費用合計不得超過增設昇降機總經費。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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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十二、經本局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撥款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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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11年08月
九、整建維護補助經核准補助者,其申請人應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撥款申請:
105年06月
七、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核准補助者,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104年06月
七、經核准補助者,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102年11月
七、經核准補助者,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100年03月
七、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
十三、同一申請案之同一申請項目,業已接受其他機關(構)補助在案或曾依本府專案計畫完成整建維護者,本局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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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5年06月
八、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100年03月
八、依本要點申請獲准之補助案件,未依核准補助計畫實施時,本府得要求改善或追繳補助費用。 |
本次修訂
十四、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局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於施工階段,倘工程施作項目或費用有調整之情事,申請人應向本局提出辦理變更補助計畫。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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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11年08月
十一、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局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於施工階段,倘工程施作項目或費用有調整之情事,申請人應另行向本局提出辦理變更補助計畫。
105年06月
九、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府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於施工階段,倘工程施作項目或費用有調整之情事,申請人應另行向本府提出辦理變更補助計畫。
104年06月
九、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府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
100年03月
九、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本次修訂
十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通過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且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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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4筆)
111年08月
十二、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通過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且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105年06月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通過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且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104年06月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且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100年03月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依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 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
本次修訂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2筆)
111年08月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支應。
105年06月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