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使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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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訂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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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2年11月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101年12月
二、於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整建維護之合法建築物,屋齡達十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予補助:
100年03月
二、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如下: |
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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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本次修訂
四、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一所列補助項目,依下列規定之一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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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2年11月
四、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依附表所列補助項目,依下列規定之一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100年03月
四、非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申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五、前點各款所稱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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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五、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本次修訂
六、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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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2年11月
六、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101年12月
六、第二點第一項之補助費用含整建維護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其金額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100年03月
六、獲准補助之事業其金額分二期撥款,由申請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
本次修訂
七、經核准補助者,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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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2年11月
七、經核准補助者,由申請人依下列期數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撥款申請:
100年03月
七、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
八、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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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八、依本要點申請獲准之補助案件,未依核准補助計畫實施時,本府得要求改善或追繳補助費用。 |
九、經核准之補助案件,本府得隨時查察,並令申請人說明辦理進度及實施情形。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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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九、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十、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工查勘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且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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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100年03月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依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 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基金支應。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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