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使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支出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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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如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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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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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申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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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具政策性或迫切性之案件,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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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准補助之事業其金額分二期撥款,由申請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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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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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申請獲准之補助案件,未依核准補助計畫實施時,本府得要求改善或追繳補助費用。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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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實施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本府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後五年內任意變更整建或維護項目,並應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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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依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年度 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府公告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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