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利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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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理原則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執行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辦事處、分處。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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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次修訂
國有土地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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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5月第 3 條
國有土地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098年01月第 3 條
國有土地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
第 4 條
依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七點計算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時,下列土地面積不予計入: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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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次修訂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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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3筆)
100年05月第 5 條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098年01月第 5 條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097年06月第 6 條
都市更新實施者之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時,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時,應即主張不參與合建分屋,並函知實施者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
第 6 條
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應依第七點規定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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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6 條
都市更新實施者之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時,執行機關於獲知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公聽會時,應即主張不參與合建分屋,並函知實施者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
第 7 條
本次修訂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執行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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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5筆)
100年05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9年03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8年10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8年01月第 7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除依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主辦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或處分利用外,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為原則。
097年06月第 9 條
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 8 條
刪除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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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8年01月第 8 條
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得讓售實施者之國有土地,其處理方式如下: |
第 9 條
本次修訂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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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5月第 9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097年06月第 9 條
大面積國有土地配合公辦更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 10 條
原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參與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辦理讓售後,如所餘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得依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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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12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第 11 條
本次修訂
國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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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100年05月第 11 條
國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097年06月第 11 條
中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第 12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與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受理之申請讓售案競合時,應俟第九點第一項規定受理之案件辦理至結案後,再處理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其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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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12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第 13 條
本次修訂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及設定地上權。 相關法規
讀取中...
沿革(3筆)
100年05月第 13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
098年01月第 13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及設定地上權。
097年06月第 13 條
小面積國有土地經依第八點規定評估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
第 14 條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地上物,應併同座落之國有土地處理;其座落之土地非屬國有者,逕領取現金補償。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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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1筆)
097年06月第 14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辦機關配合方案之推動暫緩辦理處分(含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等),並應視個案之特殊性及兼顧國庫利益依規定辦理。 |
第 15 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行注意事項由主辦機關另定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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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2筆)
098年10月第 15 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項專案小組組成及審議原則,由主辦機關另定之。
097年06月第 15 條
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主辦機關配合方案之推動暫緩辦理處分(含標售、讓售、出租、委託經營等),並應視個案之特殊性及兼顧國庫利益依規定辦理。 |
第 16 條
本處理原則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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